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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青年摄影家走进普宁暨“吉润杯”普宁旅游风光摄影大赛征稿启事

来源:广东青年摄影家协会 作者: 点击量:4519 时间:2015-12-31

 普宁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潮汕平原西缘,是中国著名侨乡,中国共产党革命老区;普宁是“中国青梅之乡”,青梅树种植面积达16.3万亩;普宁四季如春,素有“水寨之乡”的美称,普宁以山水风光、天然温泉、潮人文化、革命迹地、宗教寺庙等名胜古迹为特色,构成了普宁特有的自然、人文游景观。

      由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主办,全省各地市青年摄影家协会协办,普宁市旅游局、普宁市摄影家协会、普宁市青年摄影家协会承办的粤港青年摄影家走进普宁暨“吉润杯”普宁旅游风光摄影大赛即日起全面启动并征集相关摄影作品,热诚欢迎摄影人积极参与、踊跃投稿。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办单位: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

 

二、协办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揭阳市青年摄影协会、广州市青年摄影家协会、深圳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珠海市青年摄影家协会、惠州市青年摄影家协会、中山市青年摄影家协会、汕头市青年摄影学会、湛江市青年摄影家协会、潮州市青年摄影学会、江门市青年摄影家协会、佛山青年摄影协会、汕尾市青年摄影家协会、韶关市青年摄影学会、清远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番禺市桥青年摄影学会、广州市花都青年摄影家协会、阳江市青年摄影家协会、云浮市青年摄影家协会、河源市青年摄影家协会

 

三、承办单位:普宁市旅游局、普宁市摄影家协会、普宁市青年摄影家协会

 

四、冠名单位:普宁市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五、征稿主题:

 

青梅花开,魅力普宁

 

 

六、奖项设置

1、相机组奖项:

一等 1名  10000元+纪念品

二等 2名   3000元+纪念品

三等 3名   1500元+纪念品

优秀 10名     500元+纪念品

入选 100名   100元+纪念品

 

2、手机组奖项

一等 1名  2000元+证书

二等 2名  1000元+证书

三等 3名   500元+证书

优秀 50名    100元+证书

 

3、领奖注意事项:

1)需要真实身份;

2)奖金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参与者必须遵守比赛各项规则和要求。

 

七、参赛细则

1、参赛方式:比赛不分专业、业余,欢迎报名参赛(不收报名费);

2、参赛对象:全国各大摄影机构、专业摄影师、摄影爱好者和各大媒体均可参加;

3、参赛作品内容:通过拍摄“第一届普宁市美化旅游文化节”各大环节活动,表达大赛的主题思想,反映普宁梅花盛开带给人们美好的感受,以及放在普宁市拍摄的,包括但不限于普宁市各地人文、风光、建筑、民俗等各类题材的照片均可参赛,拍摄时间不限。

 

八、参赛要求

1、相机组:参赛作品须为数码照片,不低于1600万像素(文件名中请注明作品名称、作者、联系电话、拍摄时间、地点),作品格式可为TIFF或JPG,参展作品数量 5 张/人,黑白彩色均可;

 

2、手机组:参赛时提交的作品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在300k—500k之间(文件名中请注明作品名称、作者、联系电话、拍摄时间、地点),参赛作品 5 张/人, 所有参展作品可以利用手机自带的修图软件进行修饰,照片必须包含原始信息,以便评委确认照片为手机拍摄;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或参加过大赛并获奖的作品可以入选参展,但不纳入评奖范围。

 

4、参赛者所有作品必须为本人原创作品,作品内容积极向上,不得假冒他人投稿参赛,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所涉及到肖像权、著作权等法律事项由作者本人负责。

 

5、本次活动不收参赛费,不退稿。作者应拥有参赛作品独立、完整的版权。主承办单位对参赛作品拥有使用权(包括结集出版、影视制作、展览、画册、复制、媒体报道、网络传播、学术交流、公益宣传等)事项,不另付报酬。

 

6、凡投稿参赛者,即视为其已同意大赛所有规定,本次活动的解释权归主办单位所有。

 

7、投稿邮箱:

* 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投稿邮箱:gdyphoto@yeah.net1803178001@qq.com

* 普宁市青年摄影家协会投稿邮箱:pnqnsy@qq.com.

 

九、比赛进程

1、征稿时间:自公告即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

3、评选时间:2016年2月

4、颁奖时间:2016年3月

   

十、其他事项

1、主办单位有权对本次摄影大赛的细则进行调整,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2、最终获奖作品由专家评委负责评定,奖金由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负责发放;

3、咨询电话:020-83644844(广东青摄协秘书处);

 

                                        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