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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广东青年摄影家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简称:广东青摄协) 英文全称Guangdong You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GDY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青年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和摄影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团结、组织和引导全省青年摄影家(摄影爱好者)开展广泛的摄影活动,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努力促进摄影艺术的发展和繁荣,为建设广东摄影强省、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服务于本会会员及本会各分支机构(省内各地、市青年摄影组织),做好本会的联络、协调、组织、指导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二)积极支持、帮助、鼓励、组织会员及摄影爱好者开展摄影创作、摄影比赛及其摄影活动,努力为会员及摄影爱好者创造摄影实践的条件

(三)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会员及摄影爱好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同时积极开展摄影教育和培训,举办摄影理论研究及相关学术交流,引导摄影艺术的健康发展

(四)组办各类摄影展览,编辑出版本会的学术刊物以及相关摄影画册,努力为会员和摄影爱好者提供展示平台

(五)搭建摄影文化和艺术交流平台,开展与国内外摄影界的交流活动,促进本会同国内外摄影组织以及摄影艺术家的友好交往,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青年摄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培养优秀摄影人才

(六)及时了解、反映本会会员的意愿和建议,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誉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团体会员 

摄影团体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按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其成员不等于本会会员。

团体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指定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

(一) 凡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具有一定摄影水平的广东摄影工作者及爱好者(含常年在广东工作的其他省籍、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摄影爱好者),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或经申请人所在地的本会分支机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二)  如在摄影理论或教育等方面有显著成绩、作品入选国家级大赛、或对本会工作和建设有显著贡献等特殊情况的申请者,可由本会理事直接向本会推荐。

(三)  中国摄影家协会及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的会员可直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资深会员

凡本会会员超出会员最高年龄限制或超龄但有意愿加入本会的摄影爱好者,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即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资深会员需履行会员义务,并享有除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外的所有会员权利。

第十  本会设立学生会员。

凡各大专院校、中学、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的摄影爱好者,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本校推荐或由本会会员介绍,报本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需履行会员义务,并享有除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外的所有会员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制作颁发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向本会推荐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2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其他需要处理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权利,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5 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为本会会员;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由协会换届筹备委员会提名;

(四)由地市青年摄影协会组织(含团体会员单位)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推荐;

(五)代表大会执行部门核准产生。

第三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又称职务理事。届中,团体会员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主席团认可备案。该理事同时为主席团成员的,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一并调整。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

(六)对本会的管理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席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实行额选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主席团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本人出席。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不能委托其他人员代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对本次主席团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主席团组成人员、监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或由会长授权主席团成员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8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八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四)制订内部管理制度,领导、监督本会的年度工作;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聘任和授予名誉职务、荣誉称号;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对履职不到位的相关人中,由常务理事提议,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免职,但须在下一次理事会通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议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主席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会成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会成员、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会成员、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主席团会议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基地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五十七  本会为更好服务会员,充分发挥往届卸任主席团成员、理事、会员的专业优势及影响力,为协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成立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资深委员会,资深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依照相关办法(开展工作和活动)。

本会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对我省摄影创作、摄影理论研究等发挥咨询、指导作用。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由本会主席或秘书长提名,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副主任及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各专业委员会应积极有效地开展本领域的创作、展览和研究活动。各专业委员会的任期原则上与本会理事会的任期同步。

五十八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长、顾问

荣誉主席授予热心为本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顾问授予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界专业人士。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45岁以下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二)超45岁以上资深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元,70岁以上会员免交会费

(三)学生会员(在校学生)免交会员费。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七十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七十四条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九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由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9 6 15 日第 七 届第 1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